美国的工伤赔偿法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8-20 09:43:15
191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仿效德国,在美国首先颁布了工伤赔偿法。至1949年,美国所有州都颁布了工伤赔偿法。这些法律均以不考虑雇主或雇员的过失为基础,将工作中受伤工人的赔偿,包括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收入的损失作为雇主的责任。作为妥协的一部分,也规定工人应放弃由于工伤或患职业病而起诉雇主的权利。
根据工伤赔偿法,工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分为两类:
第一类,现金赔偿。用于补偿工人因患病而减少的工资收入。一般为每周支付,金额不少于该工人伤病时周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因工伤而长期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现金赔偿为本人工资的三分之二,赔偿期为终身支付。长期部分丧失劳动力者,在医治期间可得到暂时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现金赔偿,遗属也可以得到现金津贴。现在,大多数州的现金赔偿金额都按全州工人平均工资的增长和消费物价指数自动调整。
第二类,医疗费补助。最初的工伤赔偿法均未规定伤病医疗费补助,但现在各州工伤赔偿法均规定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医疗费补助开支已占工伤赔偿金总支出的三分之一。
美国所有州均要求雇主选择下列保险方式中的一种,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
1、从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处购买。虽然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和雇主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但在支付福利时,保险人直接对工人负责。因此,即使以后雇主因故停止,受伤工人的福利仍可以得到保障。
2、从州基金或私营保险公司处购买。在美国共有13个州,州基金与私营保险公司共存、相互竞争,雇主有权选择向私营保险公司或州基金投保工伤保险。
3、向垄断的州基金购买。美国共有7个州有垄断的州基金。在这些州里,私营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工伤保险。
4、自保。在绝大部分州,雇主可以通过自保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
近年来,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对工伤赔偿风险进行自保一部分或全部日益增长。一些拥有众多雇员的大企业往往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伤赔偿基金,通过自保方式,转嫁风险。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采用团体自保方式。当然,自保必须通过州工伤赔偿管理局的批准和监督。
虽然有的大公司实施工伤赔偿自保计划后,工伤赔偿损失往往会较以前减少。但是,自保对许多中小公司而言并无益处。因此能否成功地自保其工伤赔偿风险,取决于下列多方面因素,如公司规模的大小、雇工人数的稳定性、税收的影响、能否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等等。所以,一些执行自保计划的公司,往往并不把工伤赔偿风险全部自留,特别是有巨灾隐患的公司,更是如此,他们总是在自保计划的基础上另外购买超额工伤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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