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

发布时间:2019-08-18 07:38:15


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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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史、既往史;(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

60日内组织鉴定。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根据需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也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对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1)鉴定专家的情况;(

2)鉴定所有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鉴定专家的意见;(

5)表决的情况;(

6)鉴定结论;(

7)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8)鉴定专家签名;(9)鉴定时间。对鉴定书应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在鉴定结束之日起

20日内,职业病诊断办事机构应将鉴定书发送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