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上厕所伤亡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0-02-13 10:29:15


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


  争论一 “上厕所”伤亡算不算工伤?

  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老人不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争论二 伤亡算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应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2003年5月16日,,并责令重新认定。

  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四通厂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表示,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