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19:33:15
骑摩托车上班 发生单方事故
顾某是某公司职工,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脾脏破裂。顾某找某公司,公司拒之门外,说顾某是否的确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值得怀疑,即使真的发生事故,也是顾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是单方事故,不属于工伤。经顾某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某公司仍然不服,又起诉,,作出判决,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
法官提示:
许多用人单位往往狭隘的理解工伤,认为工伤,只有在工作中负伤,才是工伤。而工伤保险,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除了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国家也承担部分费用,对劳动者的保护是相当充分的。过去,对于工伤保护不充分,有些地方把上下班途中的车祸事故,局限于外来的车祸事故,而今有了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是工作的必要条件,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事故,不论是单方事故,还是他方事故,不论劳动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的目的不在于追究事故责任,而在于弥补事故损失。其实质是把上下班途中拓展为工作范围,加大了工伤保护范围。
工伤引发抑郁 回家自杀身亡
杨某是某单位职工,在单位施工过程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造成头顶部裂伤,当时只打了破伤风针,进行了简单包扎,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半个月后,杨某竟然在家中杀伤妻子儿女,后自杀身亡。经尸体解剖,杨某是由于脑外伤病变引起的死亡,经精神病医学鉴定,杨某的抑郁性精神病因为工伤引发。杨某的妻子申请劳动部门对杨某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因为杨某自杀身亡而不予认定。其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采信精神病鉴定结论,认定其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工作中头部受伤引起,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工伤。
法官提示:
一般情况下,自杀身亡自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杨某的自杀身亡,有其特殊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工伤行为造成的,是工伤行为的结果。,是完全正确的。,之所以作出错误认定,是因为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呆板地理解法律。紧扣法律条文,自然没有错,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要融会贯通,全面把握,要以一个法律人的思维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特别要把握其立法目的与精神实质,注重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理解适用上,发生争议时,要注重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保护,这不是不公平,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工作场所休息 被人暴力击伤
龚某在某公司工作,工作间隔,躺在机器边,就地休息。同一单位的李某,因与龚某发生纠葛,宿有积怨,见龚某就地休息,缺少防范,就抡起一根铁棒在龚某右小腿上猛击一下。经法医鉴定,龚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某公司以龚某的损害是因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而不予承担。龚某申请劳动部门予以认定,劳动部门虽然曾经作出一次工伤认定,但几经反复,经过复议,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龚某不服,。,判决撤销了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的说法是,龚某是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的,似乎存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这两个因素之一,就可以排除在工伤之外。其实,此言差矣,即使在工作时间、被人致伤,也照样是工伤。本案的特殊之处,是龚某是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的,多数人认为并非工伤。其实劳动者有休息权,对此,宪法、劳动法,都有明确规定。。”正如俗话所说,没有好的休息,就没有好的工作,休息是工作的必要延伸与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之间休息,是工作的必要条件,是为更好的工作。因此,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也应该认定为工伤。至于遭受第三人侵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可见,在工作之间的合理休息内受伤,应该包括在工伤范围内。
没有签订合同 照样成立工伤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出力的出力,付工资的付工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天有不测风云,一天夜里,王某在为公司运货,途经一条偏僻小路时,遭遇歹徒抢劫,被人用铁棍猛击头部受伤。王某无钱医治,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拒之门外,说王某与其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工伤、赔偿问题。王某申请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逃避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伤害事故,规定在工伤范围之内。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自己花钱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照样应该承担责任,难辞其咎。
顾某是某公司职工,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脾脏破裂。顾某找某公司,公司拒之门外,说顾某是否的确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值得怀疑,即使真的发生事故,也是顾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是单方事故,不属于工伤。经顾某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某公司仍然不服,又起诉,,作出判决,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
法官提示:
许多用人单位往往狭隘的理解工伤,认为工伤,只有在工作中负伤,才是工伤。而工伤保险,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除了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国家也承担部分费用,对劳动者的保护是相当充分的。过去,对于工伤保护不充分,有些地方把上下班途中的车祸事故,局限于外来的车祸事故,而今有了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是工作的必要条件,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事故,不论是单方事故,还是他方事故,不论劳动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的目的不在于追究事故责任,而在于弥补事故损失。其实质是把上下班途中拓展为工作范围,加大了工伤保护范围。
工伤引发抑郁 回家自杀身亡
杨某是某单位职工,在单位施工过程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造成头顶部裂伤,当时只打了破伤风针,进行了简单包扎,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半个月后,杨某竟然在家中杀伤妻子儿女,后自杀身亡。经尸体解剖,杨某是由于脑外伤病变引起的死亡,经精神病医学鉴定,杨某的抑郁性精神病因为工伤引发。杨某的妻子申请劳动部门对杨某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因为杨某自杀身亡而不予认定。其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采信精神病鉴定结论,认定其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工作中头部受伤引起,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工伤。
法官提示:
一般情况下,自杀身亡自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杨某的自杀身亡,有其特殊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工伤行为造成的,是工伤行为的结果。,是完全正确的。,之所以作出错误认定,是因为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呆板地理解法律。紧扣法律条文,自然没有错,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要融会贯通,全面把握,要以一个法律人的思维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特别要把握其立法目的与精神实质,注重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理解适用上,发生争议时,要注重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保护,这不是不公平,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工作场所休息 被人暴力击伤
龚某在某公司工作,工作间隔,躺在机器边,就地休息。同一单位的李某,因与龚某发生纠葛,宿有积怨,见龚某就地休息,缺少防范,就抡起一根铁棒在龚某右小腿上猛击一下。经法医鉴定,龚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某公司以龚某的损害是因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而不予承担。龚某申请劳动部门予以认定,劳动部门虽然曾经作出一次工伤认定,但几经反复,经过复议,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龚某不服,。,判决撤销了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的说法是,龚某是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的,似乎存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这两个因素之一,就可以排除在工伤之外。其实,此言差矣,即使在工作时间、被人致伤,也照样是工伤。本案的特殊之处,是龚某是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的,多数人认为并非工伤。其实劳动者有休息权,对此,宪法、劳动法,都有明确规定。。”正如俗话所说,没有好的休息,就没有好的工作,休息是工作的必要延伸与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之间休息,是工作的必要条件,是为更好的工作。因此,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也应该认定为工伤。至于遭受第三人侵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可见,在工作之间的合理休息内受伤,应该包括在工伤范围内。
没有签订合同 照样成立工伤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出力的出力,付工资的付工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天有不测风云,一天夜里,王某在为公司运货,途经一条偏僻小路时,遭遇歹徒抢劫,被人用铁棍猛击头部受伤。王某无钱医治,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拒之门外,说王某与其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工伤、赔偿问题。王某申请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逃避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伤害事故,规定在工伤范围之内。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自己花钱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照样应该承担责任,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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