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受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9-08-18 06:58:15
,判决认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王某,虽是无证驾驶,但其所受的伤仍属于工伤。
下班途中遇车祸
王某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李某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王某随后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某为三级伤残。
2003年9月1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工伤认定遭遇否决
2004年6月29日,王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决定:王某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王某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起诉,要求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受伤,系肇事司机李某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非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王某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案件第三人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交通事故中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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