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的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0-02-04 00:04:15


学生实习期的工伤认定
到单位实习,是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应由谁负责呢 ?中国药科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王俊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学生实习受伤致残

  王俊是江苏某药科大学镇江校区(以下简称江苏药校)1998级的在册学生。2001年10月10日,江苏药校在与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药公司)下属健民制药厂(以下简称健民药厂)联系后,将王俊等学生送至该厂进行毕业实习。王俊进厂后,该厂即将其分派到实习岗位并安排了相应的指导师傅。同年12月10日,王俊随新品研究所的工人师傅王某进行试制浓缩六味地黄丸的搅拌和制丸。下午14时45分左右,第三次的拌料过程结束,关闭槽形混合机取出药料后,带班师傅王某进入隔壁制丸间,留下王俊一人清洁该混合机中的剩余底料。
就在这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清洁混合机内部剩余底料的过程中,王俊误启动了混合机,左手被卷入。
王俊随即被送往医院,医院检查发现王俊左手损伤严重,需立即住院治疗。医院多次组织专家会诊,但终因王俊的伤情严重,医生为其进行了左手食指、中指及第二掌骨的切除手术。2002年1月18日,王俊出院。住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医药费9 706.97元,该款全部由健民药厂垫付。
  2002年5月27日,健民药厂与王俊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录用王俊,并负责办理录用王俊的所需手续。合同还约定了试用期为12个月等。
但此后,健民药厂未与王俊再签订关于劳动就业的其它合同。让王俊更没有想到的是,2003年3月11日,健民药厂又要求王俊出具了借9 706.97元医药费的借条
王俊认为自己是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可健民药厂却迟迟不予解决。为此,他向常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2003年4月9日,常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王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王俊,因学校与企业未签订实习协议及备案,不符合相关工伤赔偿的规定,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2003年7月8日,,确认王俊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

工伤泡汤引发纠纷

  正值豆蔻年华的王俊,望着自己基本丧失功能的左手,想想以后还要面临就业、婚姻等重大关口,自己的人生旅途将充满艰辛和坎坷,而健民药厂却弃自己不管。王俊心中忿忿不平,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2003年8月18日,,一纸诉状将江苏药校和常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王俊认为:因为被告江苏药校未尽管理义务,且未签订实习协议, 以致自己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及赔偿;而健民药厂系被告常药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既未与被告江苏药校签订实习协议,也未对自己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将自己安排在不适合学生实习的岗位上,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实习中指导不力。因此,被告江苏药校与常药公司应对自己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因残疾需配制的补偿功能器具(美容手指)所需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119 478.97元。
江苏药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了被告席,觉得很冤。他们认为,学生的实习是学校依法进行的教学安排,学校仅介绍学生到实习单位,此后,由实习单位与学生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实习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学校在安排原告实习的过程中并无不当;学校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即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原告入学时及实习前期,学校已履行了基本的安全教育义务,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危险范围非学校可预见,此危险属健民药厂的注意义务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本人的义务。原告所学专业是药物制剂,而实习岗位由学校与健民药厂在电话里意向约定为市场营销,对于原告被具体安排到健民药厂消毒车间或制粒车间,学校无法预见,且原告擅自开动机器,也存在过错责任;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属于内部行政管理的范畴,未签订实习协议,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学校与健民药厂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故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江苏药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常药公司也是一肚子的“委屈”,认为本案的过错在于原告,常药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学生,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开机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所实习工种并非危险岗位,工厂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此外,健民药厂虽系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一直独立核算。

  ,学校对于学生的校外实习活动,应当与学生实习的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作为企业,也应当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即应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期限、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劳动保护的规定以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事项,从而明确学校与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实习企业应承担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而学校则应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等。本案中,健民药厂对作为实习学生的原告在生产操作中缺乏必要的保护指导,以至于仅留原告一人在生产场所处理混合器中的残余底料,导致事故发生,在管理上存有过错。被告江苏药校在安排校外实习时,不仅与实习单位未签订实习协议,也无相关老师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管理教育,同样存有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清洁混合器的过程中,在无人监督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启动混合器,以至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由于健民药厂系被告常药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健民药厂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常药公司承担。
在原告诉求赔偿的损失范围中,医疗费虽然已由健民药厂垫付,但因健民药厂后又要求原告出具了等额欠条,故仍应予以给付;原告构成伤残8级,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美容手指的费用。另外,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未超出法定范围的,亦应予以赔偿。
2004年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常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因残疾50年内所需配制的美容手指等费用共计103 934.67元;被告江苏药校对上述常药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常药公司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王俊、常药公司及江苏药校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王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因残疾50年内所需配置的美容手指等费用,常药公司赔偿70 000元;江苏药校赔偿33 934.67元。

特别提醒:
  学生实习时,学校与实习单位一定要签订实习协议。
每年,全国要有数百万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通常情况下是校方领导或熟人给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口头上打个招呼,就让学生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没有作明确的界定,而对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按工伤认定处理,我国又无明文规定。因此,一旦发生工伤或事故,解决起来相当棘手。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应与实习学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期限、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劳动保护的规定、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事项;同时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上岗前的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等。学校的管理职责则包括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等。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发生这类纠纷有警示作用。校方和实习单位应对实习生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以防患于未然。


  实习生工伤谁负责

  本报佛山讯  (记者李钢通讯员肖启明)实习生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谁来负责?一名佛山在校生实习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公司方面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来进行逃避。近日,,判决公司方面参照正式员工的工伤待遇和标准对这名在校生进行赔偿。

  推料架倒塌造成2级伤残

  1995年6月, 佛山某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到技校挑选人才,让许某同年7月17日正式到单位进行实习。同年11月,实习期结束,该公司决定在同月底正式录用许某,但是当时双方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1997年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许某参与安装他以前从未见过的1000吨压砖机时,推料架突然倒塌,将躲闪不及的许某压个正着。

经佛山市中医院检查,许某为“下身压缩性骨折,并完全性截瘫,第一至第三左横骨骨折,左小腿挫裂伤”。后来许某被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而在2000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中,证明许某为2级伤残,其伤残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双方因赔偿问题起争议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具体的赔偿问题起了争议。许某认为,他在1995就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法规,陶瓷机械公司应该赔偿其医疗、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

  而陶瓷机械公司方面却认为,许某在发生事故时仍为佛山市第二技工学校的学生,其当时是学生实习期间,双方之间应为实习关系。此外,他们认为事故的发生也有许某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的因素,所以拒绝了许某提出的众多赔偿要求。

  实习生工伤等同正式工

  ,在事故发生时,许某尚未到该公司处报到,故其仍为佛山市第二技工学校的学生,不论工作时间的长短,他均属于学生实习性质,而不属于陶瓷机械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因此,许某因伤所应享有的待遇、权利,可以参照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伤待遇和标准。故判决陶瓷机械公司赔偿许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2万多元。

相关法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第61条: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