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人员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04 05:16:15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外派劳务人员也进一步增多。对外派劳务人员受到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对能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意义。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但外方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不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国外也没有赔偿金的,外派劳务人员除有犯罪、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自杀不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外,一般应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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