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9-08-08 12:59:15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样本
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邹劳工伤认(2004)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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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某某,男,23岁,汉族,工人,住邹平县魏桥镇镇直xx号,系焦方x之子。
委托代理人:娄本清,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用人单位:邹平玉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宗水。
焦某某以其父亲焦xx2003年11月13日14时45分左右,到邹平玉泉化工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于2004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8月9日我局受理该申请。
2004年8月10日我局向邹平玉泉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2004]邹劳社工伤调查031号)。2004年8月10日该公司以焦xx受伤是否是去上班,无法证明为由,认为焦xx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调查核实,焦xx在明集大张村家中居住;其上中班时,通常在 15时左右到达其在单位的临时宿舍,稍事准备后提前20多分钟到车间。2003年11月13日这天,焦xx上中班(16点至24点);同时,邹平县交警大队第200300515号认定书认定焦xx骑自行车于2003年11月13日14时45分,在邹位路2KM+9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焦xx所受伤害不是在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2003年11月13日14时45分,焦xx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在其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其所受伤害符合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另据邹平县人民医院诊断:焦xx重度颅脑外伤(病案号:002290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焦xx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县人民政府或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发申请人一份,发邹平县第三棉纺厂一份。
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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