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出车祸死亡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9-08-27 12:28:15


  单位安排员工去参加舞蹈彩排,参加完排练后驾车回家,撞上一辆驾校的大巴车,3人当场身亡。尽管过去一个星期了,但3名被害人的家属仍沉浸在悲痛之中。前天,记者从璧山县青杠财政所获悉,3人目前已被认定为工伤。

  2010年51岁的陈某某和47岁的黄某某是璧山县青杠财政所的工作人员。5月21日下午1点过,他们和来自璧山县青杠街道办开发公司的刘某(女、37岁)等人一起,驾车来到璧山县一公园里,参加舞蹈排练。陈某某的侄儿说,当天下午5时许,由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璧山县城出发,准备一起回青杠,路上与一辆迎面快速驶来的大巴车相撞,陈某某等3人当场就被撞身亡。

  璧山县青杠财政所周所长称,陈某某、黄某某是他们单位的老员工,平时工作非常认真、敬业,当天下午,他们代表的是璧山县青杠街道办,去参加一个舞蹈节目最后的彩排,刘某也是去参加这个舞蹈。“没想到,他们去的时候还是高高兴兴的,不久就得知他们遇车祸的噩耗!”周所长说,所里一下失去了这两名好同志,跟陈某某、黄某某的亲属一样,她心情也很悲痛。

  据周所长介绍,5月23日,璧山县青杠党工委、街道办等部门召开了陈某某、黄某某、刘某3名同志的追悼会。就在这个会上,璧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认定3人的死亡属“因工身亡”,即工伤,其家属按规定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目前,青杠街道办已答应给家属每人拿10万元,说是安抚补偿。”陈某某的侄儿说。

  对陈某某等人被认定工伤一事,律师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可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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