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的亲戚结婚,职工去帮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0-05-01 03:56:15
同事的哥哥结婚,小唐大早上骑着摩托车去帮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唐瘫痪。小唐认为是单位领导安排其去帮忙,此种情形应该属于工伤,而单位却认为小唐是应同事的邀请帮忙,不是公司指派,不属于工伤。
小唐为庄河某机械公司的员工,为了给同事王某的哥哥结婚帮忙,小唐于2009年6月11日早骑摩托车从自家出发,行驶途中,小唐为躲避行人,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而受伤,事发后,和小唐一同去帮忙的同事将小唐送到当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唐为胸椎骨折、瘫痪等。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独立事故,小唐负全责。为了给年仅21岁的儿子小唐治病,小唐的父亲老唐东挪西借,最终将自家住的农村房子卖了三万元,但卖房的钱对于瘫痪的儿子还是远远不够。
2009年9月,小唐向庄河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部门认为小唐不是“因公外出”,交通事故是在其请假期间发生的,不应当认定工伤。此后,小唐又向大连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未成功。在得不到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小唐委托律师准备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律师通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庄河某机械公司并没有向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小唐的请假条,而事发当天另外有十多名公司职工在公司集合后统一到王某哥哥家帮忙。而王某和机械公司的老板确实有亲属关系。在做了充分的调查后,2010年3月,小唐委托律师将庄河市某劳动部门起诉,要求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此后不久,,在法庭上,律师认为,请假应当是请假人的自主行为,而小唐从没有向公司请过假,从不知道也不同意别人替其请假,证据表明,为王某帮忙的是公司而不是小唐,小唐是在完成用人单位临时交给的任务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为此,律师拿出录音、派出所及当地劳动部门调查笔录等证据,以此证明王某与机械公司老板是亲属关系,事发前,王某在征得机械公司老板儿子的同意后,将列有十多名公司未结婚小伙的名单递交机械公司车间主任孙某,孙某安排小唐和其他十多名同事前去王某哥哥家帮忙。
在法庭上,庄河市劳动部门辩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认为其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机械公司述称:“事发当日,小唐是应工友王某的邀请,请假到王某哥哥家帮忙,并非受我公司指派,所以小唐受伤事实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范围。”对此,出庭的王某指出,小唐为其哥哥结婚帮忙和公司没有关系,是其本人邀请小王帮忙的。,被告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没有对原告为他人帮忙是个人行为还是第三人指派的行为作出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
最终,,2010年5月6日,,驳回庄河市劳动部门对小唐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5月10日,小唐被庄河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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