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出差期间失踪,法院判决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0-01-05 01:08:15
“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且已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郭某是济源市一家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7月,他和公司经理一同前往湖北省宜城县为公司联系业务。自当年7月30日之后,他下落不明。2004年6月1日,郭某的父亲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告郭某死亡。2006年3月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郭某死亡。
2006年4月4日,郭某的父亲向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儿子是在给公司联系业务的途中失踪的”。
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4月26日,向郭某所在的公司下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限该公司在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并陈述有关情况,逾期,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在限定时间里,未提出异议。
2006年5月16日,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郭某为工伤。该公司不服,遂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在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且已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郭某为工伤”的工伤认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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