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班前发病死亡不属工伤
发布时间:2019-08-15 20:44:15
事件:
上班之前突然病发
潘某是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12月19日死亡。其父潘旗认为潘某是在上班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但该时装厂提供的报告则称,潘某是在准备接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之后潘某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鉴于用人单位和家属就潘某突发疾病的场所存在争议,社保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认定,2005年12月17日,潘某准备上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继续值班,后前往诊所就诊;因病情严重而再次要求同事前往诊所送其去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该事实,虽然潘某是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适,但其情形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社保部门认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点评:
发病时间、地点是关键
社保部门对潘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同事先后两次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确认潘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潘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潘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不是该案的关键。因此,潘某的死亡时间不影响社保部门依照相关事实依据作出潘某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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