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工伤认定受理期限为多久

发布时间:2019-08-10 19:34:15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工伤认定也是有时间限制的,那追加工伤认定受理期限为多久?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追加工伤认定受理期限为多久

  1、建议当事人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申请工伤认定要准备哪些材料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对工伤中涉及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方对于工伤中涉及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追加工伤认定受理期限为多久”的相关知识,申请工伤认定最好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