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23:57:15


徐州市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徐劳社医〔2009〕5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9年6月30日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009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

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

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3.13%,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9%。2009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3.13%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4.9%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66%。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调整。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