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调整
发布时间:2020-08-14 00:06:15
今年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为
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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