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9年最新工伤保险调整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24 13:40:15


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从1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调整工作将于2月底前完成。

  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2009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其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枣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50元、145元、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