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9-08-31 03:44:15


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7〕1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2×60%”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基数×40%

其他亲属:基数×30%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三、其他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 18861元

开封市 11397元

洛阳市 16376元

平顶山市 16451元

安阳市 15040元

鹤壁市 13715元

新乡市 11887元

焦作市 14557元

濮阳市 15744元

许昌市 12070元

漯河市 11129元

三门峡市 16572元

南阳市 13435元

商丘市 12350元

信阳市 12449元

周口市 9237元

驻马店市 11033元

济源市 13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