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0-05-30 14:18:15


出境职工指的是因工前往外国或港澳台等地区的职工。出境职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方法是:(

1)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中止”一语表明职工因出境引起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中断是暂时的,一旦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后回国,其在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应当及时恢复。职工在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工伤保险的期间内发生工伤的,应当按该国或地区的法律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不再享受国内的这类待遇。(

2)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当出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国内的工伤保险时,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下处理:

1?当出境职工在境外负伤、致残或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出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2?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发给其他待遇。

3?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的,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4?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5?出境人员应当由中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国内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