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9-08-23 01:59:15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其惯常的居所而他人不知其所在,自然人的生死因此不明的一种事实状态。在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时,也要发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1?职工因工下落不明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在一般情形下,只要职工存在因工外出而失踪的事实,就应当认为职工是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如果还要求职工的直系亲属或供养亲属证明职工因事故的发生而下落不明,这可能会给他(她)们带来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功能的发挥。(

2)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在参加抢险救灾的任务或活动中失踪的,应当认为是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2?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1)工资待遇:从职工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当月起

3个月内照发工资。工资由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从职工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的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生活水平难以维持在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之上而言。(

4)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符合一定条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处理。此外,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在职工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时,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这样处理:在职工确属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即使职工重新出现,除已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不予返还,但职工在下落不明的期间内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在用人单位能证明职工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非因工下落不明的,所有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在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时,已支付的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这样处理:在职工确属因工下落不明的,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予以返还,但职工在下落不明的期间内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其他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所有已支付的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