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负伤,后因犯罪被单位开除,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19-08-12 11:15:15
职工因公负伤,后因犯罪被单位开除,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近日,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万元,两项合计4.2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履行完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来,陈某是江西萍乡供电公司职工。二十多年前,陈某因公负伤,经诊断为肝破裂、肋骨骨折。1987年,经当时的供电公司医务劳动鉴定会认定为重伤工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1989年,萍乡市劳动局作出认可证认定陈某为工伤。出院后,陈某继续在单位上班,享受普通公费医疗待遇。2001年,陈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六年,在服刑期间,单位作出了开除其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陈某得知后,向供电公司要求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和给予工伤待遇。供电公司只是书面答复,但一直未为陈某做劳动能力鉴定和支付工伤待遇。2008年,陈某向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陈某遂向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被认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原告陈某被判刑后,其与被告江西萍乡供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解除,但因陈某是在供电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其仍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供电公司应依法发给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关于工资标准,因原告现无固定工作,故可参照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职工月平均工资1750元/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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