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再就业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9 12:44:15


退休职工再就业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近年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所以,在理论上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对实践中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雇佣关系对应的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与劳动关系对应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中存在着雇主责任、雇员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二者同属于用工关系 。但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如同样是在履行职务中因工受伤请求赔偿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则完全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调整,雇佣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法律调整。
法律上未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有所规定,理论上已有学者对其作已区分,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退休职工或下岗职工再就业,未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又在新单位从事工作。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雇主责任,理论上很少涉及,。
余伟安律师代理的赵某诉陕西某钢网科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其案情如下:原告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钢厂退休工人。2006年8月,原告受雇于陕西某钢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设备等工作。2007年3月13日下午,原告按照被告公司总经理指示对车间行车进行维修,不慎被行车高压线击落在地致伤残。随即被被告送往武警工程学院医院救治费用由被告支付。三天后又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原告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77303元。 ,原告受雇于被告工作是,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陕西某钢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56770元,交通费154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费3276元,营养费3640元,护理费3810元,共计69336元。
,退休职工再就业因工受伤,,其不认定为工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本案由本所余伟安律师代理诉讼,现已审结,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开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