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27 07:31:15
一、 ,对案件主要事实避重就轻。
。真实的情况是,第一被告驾驶车辆快速从沿健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候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而是企图快速超车从左边车道避让陆##,但是由于车速过快,加上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现没办法超过去的时候才采取了制动的措施,但是已经来不及,造成了本起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一)车速过快和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造成的,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斑马线内越过马路,没有任何过错,被上诉人(一)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在斑马线也就是人行道范围内,人行道顾名思义就是让人(非机动车)通过的道路,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内应当享有路权,否则也就失去了道路上划上斑马线的意义;第二、本起事故的撞击点在斑马线内马路的左侧,也就是已经过了马路的中线,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一)违反靠右行驶的交通法规造成的。对于以上两点,上诉人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测图作为证据。第三、肇事车辆当时的车速是非常快的,是超速的。对此,上诉人有证人朱小明的笔录和当庭证言作为证据。但是,很遗憾,。
二、 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我们知道,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认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可以不采信,根据认定的事实重新确定民事赔偿的比例。,,如果经审理后认为,行人的过失程度与责任认定不符合的,可调整双方承担责任比例。)同时,也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程序和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的程序。这样一来,,换一句话说,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否则,当事人就丧失了唯一的救济途径。但是,遗憾的是,,但没有新的充分证据加以推翻,且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这一句话把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和充分的代理意见予以否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仅仅是一种证据,,,是违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的,是老一套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思路的体现,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上诉人认为,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作为一种证据,制作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既然我们都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家,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此种鉴定结论,可以委托上级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的法律错误,,明显对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审查。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有误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正如上诉人上述第一大点所说;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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