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处快赔”“视频引导”最便捷

发布时间:2020-12-10 14:08:15


  核心提示:深圳车主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主要有“快处快赔”、“视频远程引导”、“交警简易程序处理”三种模式可选择

  目前,车主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主要有“快处快赔”、“视频远程引导”、“交警简易程序处理”三种模式可选择。前两种处理模式对于驾驶人更为经济务实。

  一是“快处快赔”。

  符合“无人受伤、深圳投保、事实无争议”条件的事故,不必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双方报警、拍照或标记事故车位置后即可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后直接至遍布全市的43个快速理赔点进行快速保险理赔

  二是视频远程引导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立刻报警,如道路交通监控视频能够现场录像,则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取证,同时回拨报警人电话,引导事故各方撤离,并将事故现场彩信或者是确认事故的短信发送到当事人手机上。当事人可凭彩信和事故短信,直接到遍布全市的43个快速理赔点进行快速保险理赔。事故现场录像的视频和图片,直接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和材料使用。

  三是交警简易程序处理。

  如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有争议、事故车损坏无法移开的,应迅速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前两种模式“快撤”、“快处快赔”,将交通事故对路面交通的影响减少到最小,交警一般对轻微违法不做处罚。

  而最后一种处理方式易造成交通堵塞,违法行为不能从轻处理。交警处理完事故后,只有双方共同提请调解,交警当场予以调解,此时损害赔偿事宜还需要到保险公司正式理赔。调解后的失信风险,交警不能介入,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解决,成本较高。

  作者:赵新明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特别重要的。但是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未作出界定。由于机动车的驾驶情况非常复杂,交通事故损害者与损害赔偿承担者往往并不一致。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相分离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的具体的、实际的运行控制与运行收益相分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由此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扩大或缩小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为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目前学者和审判实务者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国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也都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几年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同样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具体的、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不包括潜在、抽象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