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连环事故 起诉赔偿巧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31 19:36:15


  核心提示:调解为先、疏导情绪、重在释明”的工作思路,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使两案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经过庭前、庭中、庭后坚持不懈的全程调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不仅化解了双方矛盾,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2年1月19日20时,被告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泸州杨桥往鹿子背方向行驶,行至绕城路五星小学附近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杨被撞飞后落到袁某驾驶的小客车车道上,袁在避让中行驶到相向方向车道上,先后与陈某的轿车、谢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导致杨某死亡、袁某重伤的连环交通事故。袁某经治疗后出院,司法鉴定其残情构成两个七级、两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事发后,起诉,杨某家属要求被告徐某、车主及保险公司等三赔偿损失40余万,伤者袁某要求徐某、四车车主和保险公司等九被告赔偿损失35余万。

  由于两案牵扯一起连环事故,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且各持己见,均不肯退让半步。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涉稳事件,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在审理中坚持“调解为先、疏导情绪、重在释明”的工作思路,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使两案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获赔25万余元,袁某获赔27万余元,死者家属和伤者的损失依法得到了赔偿,。 (方强)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