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还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8 12:10: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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