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0-12-13 14:45:15
非法行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非法行医,从广义来讲,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切医疗活动。从狭义来说,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
关于非法行医的主体,目前还争论不休。通过对合法行医主体范围的界定,非法行医的主体应包括两大类四小类。
第一大类是自然人:又可细分为无合法行医资格的自然人和有合法行医资格的自然人两小类。此处所说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只要未在中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可构成非法行医。
第一小类:无合法行医资格和自然人包括:
(1)不具有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一般自然人;
(2)虽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但未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然人;
(3)其他虽然具有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自然人。
第二小类:有合法行医资格的自然人包括:
(1)退休的医务人员;
(2)擅自外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
(3)超越执业证书核准的医疗服务范围行医的医师。但抢救危重病人、遇到紧急情况时除外。
第二大类:是法人、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又可细分为无合法行医资格的机构和有行医资格的机构两小类:
第一小类:无合法行医资格的机构包括:
(1)医药生产、经营、零售企业和场所;
(2)社会美容机构;
(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4)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机构。
第二小类: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包括:
(1)聘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2)将医疗场所或医疗项目租包或转让给非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3)超越核准的医疗范围行医的医疗机构。但抢救危重病人、遇到紧急情况时除外;
(4)其他从事非法医疗、保健活动的医疗机构。
因此,必须注意,将非法行医局限理解为仅指无合法行医资格的人员或无合法行医资格的机构行医的观点是狭窄的,必然会给非法行医开绿灯,放纵非法行医,危害国家的医疗秩序,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及其财产权益,因此必须加以澄清。
非法行医的客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是否在行医,有两种标准,一是行为人开展了医疗活动;二是行为人通过诊疗活动收取了费用,也就是从事了营利性的医疗活动。在通常情况下,非法行医的行为人都是收取费用、谋得利润,并以之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
非法行医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侵害,又是对国家医疗秩序的破坏。因此,非法行医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非法行医的主观方面:非法行医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但对非法行医导致的人身伤、亡的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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