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原发病灶未切除 医院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3 12:50:15


患者原发病灶未切除 医院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2007年1月,汤某因上腹不适前往S医院就诊,经病理检查诊断为(贲门)腺癌。次日,入院接受治疗时诊断为胃癌。S医院对汤某拟行“剖腹探查备胃癌根治术”,术中发现汤某“近端空肠系膜上见散在转移灶,肠管粘连、成角,近端肠管轻度扩张”,医生向汤某家属交待病情后,仅对其施行了“部分空肠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提示:空肠粘连,粘边处见癌细胞浸润。

  2007年3月,汤某前往市肿瘤医院诊治,做X线检查提示:贲门改变,癌变可能,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粘膜纹完整,未见明显狭窄及充盈缺损。于是,汤某将其在S医院做的病理切片拿到肿瘤医院会诊,会诊报告提示:贲门腺癌,空肠系膜炎。为印证上述结论是否正确,汤某又将其病理切片送到某大学附属医院会诊,会诊结论为胃肠癌,空肠肠粘膜慢性炎伴肠壁出血变性。于是汤某接受了该医院的“胃癌根治术”。

  汤某遂以其原发病灶未切除导致二次手术为由,将S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S医院赔偿原告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经济损失共计 6.3万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S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但手术医生凭经验判断患者空肠癌组织转移,选择仅作部分空肠切除,未切除原发病灶,且术后病理诊断错误,存在过错,导致患者三个月后行二次手术治疗。鉴定结论: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鉴于此,,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汤某医疗费用1.7万元。此外,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可依法予以核定或酌情确定。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含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问题。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分差额说和定额说两种。差额说认为,损害为财产或其他利益损失,即被害人的财产状况于损害事故发生与损害事故不发生的差额,并考虑事故发生时的主客观因素而决定。定额说是将死者身体所受损害确定一个总体的赔偿额,以避免因所得不同产生个人差额。

  现代社会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差额说和定额说各有利弊得失。差额说容易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真正的全部赔偿,但在当事人残疾或死亡时,也会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结局,违反人人平等的现代民主理念;定额说有利于解决同命同价问题,但由于受害人所处地区生活水平、医疗水准等诸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同等受伤情况下,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能存在很大差距。

  损害赔偿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实现平均的正义,按价值交换原理填平损害,各国法律都普遍采取差额赔偿与定额化赔偿相结合的模式。一般情况下,医疗、误工费等损失采用差额说;而残疾、死亡赔偿金采用定额说。鉴于原告汤某患胃癌确为其原发性疾病,其进行一般性常规治疗必然会产生相关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负,如果将汤某治疗该部分的费用全部归由医院承担,显然不合情理。

  从本案情况看,由于本案医疗行为未造成原告汤某残疾或死亡,医疗费用等损失应采用差额说,原告汤某正常医治原发性疾病(胃癌)所需费用不应计算在内,因不属于其实际损失,。

  名词解释:填平原则

  依据我国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一补偿性赔偿的适用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