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切掉产妇子宫赔偿12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7 08:37:15
医院切掉产妇子宫赔偿12万元
案情介绍:8月12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抚州某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06年12月25日上午,原告张女士在被告抚州某医院做了一次孕产B超检查,确诊是“孕39周臀位待产”。当天下午,张女士经剖宫产分娩,生下一男婴。手术中,张女士因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植入流血不止,最终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医院违规操作,未首先对张女士采取按摩子宫等治疗措施,就直接征得其家属同意后将其子宫切除。
今年4月3日,抚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在患者因术中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植入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对子宫收缩乏力的处理中未采用按摩子宫,宫缩剂使用剂量不足,以及后续未进一步处理如结扎子宫出血管,捆绑子宫缝合,髂血管结扎等;胎盘植入的处理中对植入剥离面渗血未采取局部压迫、缝合、大剂量缩宫素等措施。医方本应在某些方面实施上述措施无效后才得行子宫切除术,但医方未采取上述措施,而是征得家属同意直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本病例属于3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张女士因损伤被鉴定为伤残8级。据此,张女士以抚州某医院过错侵权为由,将其告到法庭,要求其赔偿。
抚州某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患者自身的病情也是导致其子宫切除的因素。
,抚州某医院违规操作,致张女士伤残8级,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身病情也是导致其残疾的次要因素,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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