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因胆囊切除手术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09 21:10:15
医疗事故因胆囊切除手术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2月19日,李某因“右上腹不适,体检发现肝占位”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血管瘤,胆石症,胆囊炎。2001年2月27日,医院为李某行“肝左外页切除+胆囊切除”。术后李某出现黄疸、腹胀及腹痛,医院考虑术后肠粘连,于2001年3月13日给李某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引流出大量液体,原告李某仍有腹痛,经医院会诊后考虑原告李某系胆汁性肠腹膜炎。2001年3月24日,医院再次给李某行“开腹探查,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经多次会诊,对症治疗,李某的情况好转。原告李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总计228752.06元,已交纳住院押金90000元。原告李某于2002年5月离开医院,但一直未办理出院手续。现原告李某以被告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进行了不必要的手术,并且在手术时不采取相应措施,在出现胆漏后又未及时采取有效对症措施治疗,致使原告李某遭受不必要的手术创伤,患有肠粘连,不完全性肠梗阻,经常性头晕目眩,腹壁出现瘢痕、增生、质硬等情况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自购医药费32853.95元、后续治疗费25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营养费4203.5元、护理费49134元、交通费1641元、误工费130205.6元、提前离岗工资损失121540元,残疾赔偿金3127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要求被告医院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90000元,要求未支付的医疗费由被告医院承担。
庭审中,本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医院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李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2005年9月该研究所作出(2005)京法科鉴字第134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一、被鉴定人李某术后发生胆漏为手术并发症,但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第一次手术采用特克粘贴肝切缘创面,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处理欠妥;在患者出现胆漏所致腹膜炎可能时,医院手术时机掌握欠及时,且手术未能充分引流,导致不得不行第三次手术等不足,使患者李某承受了多次手术的痛苦并增加了经济负担。
二、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的不当造成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文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第一次手术采用特克粘贴肝切缘创面,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处理欠妥;在患者出现胆漏所致腹膜炎可能时,医院手术时机掌握欠及时,且手术未能充分引流,导致不得不行第三次手术等不足。被告医院在医疗行为在存在的过错使原告李某承受了多次手术的痛苦并增加了经济负担,故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被告医院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院承担,被告医院应退还原告李某已经交纳的预交金。
审判过程中的鉴定费3000元;
由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李某在治疗期间所花的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医院要求其购买的部分以及与治疗原告李某所受损伤有关联的部分的自购药物费用;李某在手术后治疗瘢痕等所发生的费用。
、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介绍:2001年2月19日,李某因“右上腹不适,体检发现肝占位”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血管瘤,胆石症,胆囊炎。2001年2月27日,医院为李某行“肝左外页切除+胆囊切除”。术后李某出现黄疸、腹胀及腹痛,医院考虑术后肠粘连,于2001年3月13日给李某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引流出大量液体,原告李某仍有腹痛,经医院会诊后考虑原告李某系胆汁性肠腹膜炎。2001年3月24日,医院再次给李某行“开腹探查,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经多次会诊,对症治疗,李某的情况好转。原告李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总计228752.06元,已交纳住院押金90000元。原告李某于2002年5月离开医院,但一直未办理出院手续。现原告李某以被告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进行了不必要的手术,并且在手术时不采取相应措施,在出现胆漏后又未及时采取有效对症措施治疗,致使原告李某遭受不必要的手术创伤,患有肠粘连,不完全性肠梗阻,经常性头晕目眩,腹壁出现瘢痕、增生、质硬等情况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自购医药费32853.95元、后续治疗费25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营养费4203.5元、护理费49134元、交通费1641元、误工费130205.6元、提前离岗工资损失121540元,残疾赔偿金3127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要求被告医院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90000元,要求未支付的医疗费由被告医院承担。
庭审中,本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医院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李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2005年9月该研究所作出(2005)京法科鉴字第134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一、被鉴定人李某术后发生胆漏为手术并发症,但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第一次手术采用特克粘贴肝切缘创面,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处理欠妥;在患者出现胆漏所致腹膜炎可能时,医院手术时机掌握欠及时,且手术未能充分引流,导致不得不行第三次手术等不足,使患者李某承受了多次手术的痛苦并增加了经济负担。
二、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的不当造成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文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第一次手术采用特克粘贴肝切缘创面,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处理欠妥;在患者出现胆漏所致腹膜炎可能时,医院手术时机掌握欠及时,且手术未能充分引流,导致不得不行第三次手术等不足。被告医院在医疗行为在存在的过错使原告李某承受了多次手术的痛苦并增加了经济负担,故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被告医院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院承担,被告医院应退还原告李某已经交纳的预交金。
审判过程中的鉴定费3000元;
由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李某在治疗期间所花的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医院要求其购买的部分以及与治疗原告李某所受损伤有关联的部分的自购药物费用;李某在手术后治疗瘢痕等所发生的费用。
、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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