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婴儿吸氧致盲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25 03:40:15
早产婴儿吸氧致盲赔偿案例
段某于2003年12月11日出生在山东省新泰市人民医院,由于其母孙某患妊高症,在怀孕36周后剖宫产下段某。因其系早产儿,新泰市人民医院在段某出生后即将其放入温箱治疗,并连续吸氧183小时。段某随母亲出院后,按医院医嘱仅对段某进行了抽血、听力筛查。约4个月许,家人发现其不视物,经常啼哭,遂带其四处就医诊治,最终于2006年4月8日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确诊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5期,右眼球萎缩,属双眼盲”,并对段某做玻切手术治疗。现段某双眼无光感,双眼盲。
2006年4月末,段某在其父母的带领下,寻求法律帮助,向接待律师详细陈述了治疗经过,出示了部分病历和诊断,并提出准备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向新泰市人民医院索赔。事务所接受段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后,指派卢子明和司鹏飞二位律师承办此案。二位律师先后查询了相关的案例材料、医学知识,并向有关医学专家咨询,于2006年6月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同时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新泰市人民医院在对段某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新泰市人民医院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抗辩。该案于2006年12月,在泰安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听证。2007年1月,泰安市医学会送达了鉴定文书,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新泰市人民医院对段某的诊治中给予吸氧的浓度、时间等符合医疗和护理常规,但同时认定,该医院存在“吸氧记录不完整”,该认定与鉴定结论及鉴定分析互相矛盾,故段某家人对此不服,坚持做司法鉴定,,不日将进行司法鉴定听证。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病历记录不完善,进行医学及司法鉴定时,医院是否应承担不利责任;2、本案发生在《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出台前,如何适用早产儿吸氧方式、浓度、流量及吸氧时间的规定;3、本案发生前,全国已有不少相关的案例,鉴定结论不一,但最终都胜诉,获得赔偿,我国虽不适用判例法,但依据《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的原则,这些判决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是否会受到影响。
现在医患纠纷的案件很多,医患双方如何切实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就是各自留存证据,而最关键的证据就是病历和鉴定结论。
虽然《病历书写规范》已出台多年,但很多医院的病历记载并不规范,一旦涉及诉讼,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患方而言,应当及时复印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另外,笔者建议确定病历确认制度,尽量减少医患之间对病历记载事实上的异议,使病历的记载更加客观、真实。
对于鉴定,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关、鉴定依据及鉴定程序不同,因此建议院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申请司法鉴定的做法。最终的顺序是先进行医学鉴定,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进行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最终的鉴定结论。
综上,针对本案,医院的病历记录不完整,并已进行了医学鉴定,患方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待该鉴定结论送达后,,对医患双方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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