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过失致新生儿死亡
发布时间:2019-12-10 11:09:15
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泸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红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原告刘红入住被告处待产,次日9时30分进行剖宫手术,10时16分剖出一男婴。经抢救无效,新生儿于同日10时40分停止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的过失是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并当庭得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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