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手术过程中死亡 医院被判赔80余万
发布时间:2019-08-07 18:53:15
8岁女童手术过程中死亡 医院被判赔80余万
一个8岁的女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的一家医院里进行阑尾炎手术时死亡,其父母以人身损害,,其中判决精神抚慰金一项即达35万元,创下了新疆之最。
女童在手术中死亡
悲剧源于2005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某小学学生彤彤的肚子有些不舒服,其父亲赵聚文便带她来到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医生诊断的结果是急性阑尾炎。
“大夫说,女孩子如果不做手术,会对今后的生活有影响。”赵聚文回忆,“大夫说得这么严重,我们就同意做手术”。
2005年2月25日上午11时40分,彤彤走进手术室时,回头说了一句:“妈妈再见。”
没想到,彤彤这一去,竟然与家人永别了。
35分钟后,手术结束,但彤彤却一直没有出来。赵聚文等人询问医生,得到的答复是,他们给孩子多打了一针,孩子睡一会儿就好了。到了晚上7时,彤彤还是没有出来。在这期间,一家人看到不断有人进出手术室,每个人的表情都很严肃,护士还推着一台呼吸机进去了。全家人顿时有种不祥的预感。
这时,一名大夫从手术室里出来告诉赵聚文等人,孩子是高敏体质,目前处在昏迷状态。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消息,全家人顿时乱作一团。赵聚文立即要求转院抢救彤彤,但主治医生不同意。就这样,彤彤在手术室里一直躺了27个小时。直到2005年2月26日下午4时,院方才把彤彤转入ICU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
“彤彤从手术室里被推出来,眼睛微张,一点知觉也没有。”赵聚文伤心地说,“就这样,彤彤在重症监护室里又度过了24个小时。”
赵聚文说:“在这期间,我又多次提出转院,但直到2005年2月28日下午4时,院方才同意我的请求。随后,彤彤被送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抢救。转院后,我们请了上海一位专家过来实施抢救,这位专家说,要是早抢救两个小时,就能救活!”
2005年3月9日,彤彤终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面对这个残酷的现实,赵聚文夫妇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彤彤的死,带走了这个家庭的全部欢乐。
精神抚慰金数额创新疆之最
悲痛之余,专家那句“要是早抢救两个小时,就能救活”的话始终在赵聚文的脑海里萦绕。另外,女儿究竟是怎么死的?赵聚文也心存疑虑。为了弄清女儿死亡的真相,赵聚文向卫生部门申请做尸体检验。
2005年3月11日,新疆医科大学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委托,对彤彤的尸体进行了解剖。同年3月28日,新疆医科大学出具的病理解剖尸体检验报告书上的结论为:“受检者在连续硬膜外及静脉复合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中,出现了心跳、呼吸骤停,导致了脑死亡,后继发肺炎、心肌炎及脑水肿等病症,导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赵聚文发现,主治医生在给彤彤施行手术中,没有使用必需的监护设备进行监控,违反了手术规范。当时,自己和医院签订的麻醉同意书上写的是硬膜外麻醉,而在手术中,医院用的却是连续硬膜外加静脉复合麻醉方法。
事发后,医院方面试图与赵聚文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赵聚文认为,医院在诊断与治疗上均存在严重过错,拒绝协商。
随后,赵聚文夫妇将第一人民医院起诉,,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即达100万元。
对此,赵聚文说:“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女儿,我是想通过法律给女儿讨个公道。”
不久,。庭审中,医院称,彤彤的病历失窃,因此,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在缺乏原始病历的情况下没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但赵聚文说:“为什么别人的病历没有被盗,偏偏是彤彤的病历被盗了?即使原始病历丢了,复印病历加盖医院的公章一样具有参考价值。”
为此,。
2005年9月7日,。2005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书从彤彤的死因、确诊“急性阑尾炎”的错误、术中复苏时没有严密观察病情、术中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错误、非法变更麻醉方法、没有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工作、没有将术中切除的阑尾送做病理检验、“病历记录”无真实性、无抢救医嘱等9个方面进行鉴定,并罗列出医院的9大过错,最终的鉴定结论为:死者彤彤在不应当被实施的手术中,因医师未按常规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工作、术中又非法变更麻醉方法并且不严密观察病情未能及时发现死亡(发现时患者已经进入临床死亡期)、抢救时既不及时又实施错误的复苏措施等直接导致患者产生脑死亡病变及并发症而死亡。而且,医院的病历资料多处无真实性。
拿到这份鉴定书时,赵聚文终于得知了女儿死亡的真相。他告诉记者:“医院怎能拿孩子的生命开玩笑呢?这可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呀!”
,本案中,原告之女被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入院做手术,因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彤彤死亡。在原告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被告第一人民医院称原始病历被盗,致使医学会无法作出鉴定。经依据复印病历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结论为,死者彤彤因医师诸多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直接导致死亡,故被告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本案中,造成彤彤死亡的原因在于第一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彤彤的死亡,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此,被告应承担适当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2006年12月下旬,,其中精神抚慰金一项为35万元。
2007年1月初,第一人民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
警示医院?加大医患矛盾?
此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判决金额达35万元,创下了新疆此类民事案件之最。?当事各方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又如何看待,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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