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1 05:57:15
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核心提示 原本欢欢喜喜等着做爸爸的甘肃省临夏市残疾人石某,却怎么也没
有想到,由于临夏州中医院用药不当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妻子雍某某和刚刚出
生的男婴死亡。在经省、州两级医学部门鉴定均认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后,石某将
医院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起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医院在为产妇接生过
程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导致产妇母子双双死亡的医患纠纷案,将于近日在临夏市人
。
事件回放 残疾石某痛失妻儿
今年28岁的石某,家住临夏市折桥镇。天生残疾的他在父母的疼爱中长大成人
后,像所有的正常人一样渴望成立自己的家庭。在亲友的操持下,比石某小5岁、
家住康乐失去母亲的农村少女雍某某,于2003年1月1日,和石某组成了家庭。虽然
石某身有残疾,但善良的雍某某并不嫌弃丈夫,她承担了全部家务,一心一意照顾
着丈夫和公婆。同年3月,雍某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这对残疾的石某及其家人来说
是个天大的喜讯。因此,在对新生命的期待中,一家人生活得充实而幸福。
石某诉称:同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足月待产的雍某某住进了怀孕期间一直做
检查的临夏州中医院。次日,医生对雍某某做了B超和其他常规检查,产妇及胎儿
一切正常,这令石某一家人感到欣慰。9日下午6时30分,从下午就开始疼痛的雍兰
兰被送进了产房。约两个多小时后,大夫出来对守在门口的石某及其家人说:“你
们的娃罢了。”这个消息对石某无疑是睛天霹雳,石某母亲赶紧问:“大人怎么样
?”大夫说大人是好的。但到当晚10时许,才被推出产房的雍某某声音十分微弱。
回到病房后,护士让打着吊针的雍某某自己滚到病床上后,雍某某下身大量出血并
导致吊针滚针。于是,护士重新给雍某某扎针,却发现液体不走。此时,雍某某出
现烦躁、抽搐等症状,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石某及其父母和雍某某父亲,作为共同原告人认为:健康而正常入院的雍某某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医院产程观察不仔细,并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催产素及米
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及用药过频剂量过大和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误等一系列行
为,导致产妇及婴儿死亡,对此医院应负完全责任。据此,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为由,,
6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答辩 应是医疗事故赔偿
,向被告方送达了民事诉状。被告临夏州中医
院针对原告的诉状,作出了答辩意见。
被告方在答辩状中称,此案首先案由不对。其认为,无论是在临夏州医学会医
鉴字(2004)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还是在甘肃省医学会作出的甘肃医
鉴(2004)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均将此案所涉死者雍某某的死亡性质
,定性为“医疗事故”。在解决医患双方之间的赔偿纠纷时,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应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不应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其
他法律法规,作为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此案应为医疗事故赔偿
纠纷案,而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其次,被告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其依法只承担死
者的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项。而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诉讼请求,因
为于法无据,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被告提出,甘肃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成为此案的合法依据。
其理由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起的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且其他有关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此案在临夏
州医学会首次作出鉴定后,原告并未在收到鉴定书后的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
请。作为医疗事故当事一方的医院,也未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对第一次鉴定结论进
行再次鉴定。当第一次鉴定结论生效后,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临夏州卫生局在医患
双方皆认可的前提下,召集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其委托省医学会进行
了再次鉴定。因此,第一次鉴定书已经生效,,第一次的鉴定
结论才是确定医患双方责任的惟一合法依据。据此,
意见,对此案作出公平合法的裁判,以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论
临夏州医学会:
2004年1月18日,临夏州医学会医鉴字(2004)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被鉴定人(医院)的违规事实:1、用药不当,剂量过大(在产妇8个半小时
产程正常的情况下,给予米索50ug;又过2小时后,再次在500m15%GS中,给予催
产素10个单位)。2、在胎头中位的情况下,给胎吸外加腹压,属处理不当。
因果关系:1、造成子宫强直收缩,胎儿窘迫,新生儿死亡。2、产妇羊水栓塞
的发生与用药有关,导致产妇死亡。
责任程度:(医院负)次要责任。
事故等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甘肃省医学会:
2004年6月25日,受临夏州卫生局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临夏州中医院
对雍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作出如下鉴定结论:
分析原因:由于医方违法违规,(对产妇)产程观察不仔细,在产程处理中使
用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用药过频、剂量过大;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
误。(由于)医方在上述的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产妇羊水栓塞、DIC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完
全责任。
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和第4条及《医疗
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本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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