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1 11:32:15
为了确保病历作为医疗事故证据的法律效力,看完病应即时打印病历,同时别忘了找当事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案情]
女工李新荣,30岁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韶山医院(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李新荣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口腔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新荣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新荣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起诉。
[处理]
,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推翻了鉴定结论,于1990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天津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新荣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外,,结论为:"上诉人李新荣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距判决最近(1996年7月9日)的医学诊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综上所述,,,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侵害分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新荣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大学第三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为宜。1996年8月12日,:一、。二、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新荣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218023.14元。三、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新荣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356304元。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万余元。上述费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李新荣。
[评析]
本案判决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胜诉了的李新荣仍然觉得将赔偿计算到今后20年,扣除10%医药费以及没有考虑精神损失是不妥的。不过,她还是希望判决能早日执行。主要责任人杨医生,现虽已调离了该院,但按照医院的规定,他要承担赔偿额的十分之一。他认为:"病人入院时生命受到威胁,我们依据病理报告施行了手术错在哪里?我我切除不是正常甲状腺,而是异位的腺瘤组织。",对本案重新鉴定。天津市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对判决感到极为震惊,除对鉴定存有异议外,对判决结果不服。医院提出,目前医院效益不好,全院一千多名职工只拿90%的工资,,。纵观本案,笔者抛开鉴定中的偏颇不谈,仅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两点看法:其一,该案本是因当事人李新荣对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此可见,。其二,针对该案,:"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其他二法只字未提,,否则,就不会出现如今这种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无异的判决了。
为了避免以上的法律问题,许多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研究开发病历的时候,多采用先用计算机打印出病历,然后再由医务人员每页手工签字后进行保存。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便会产生无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医疗事故预防成为重要的课题。巧顾法律常识栏目整理了医疗事故预防的一些知识和措施,另外还有医疗事故法规和医疗事故证据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女工李新荣,30岁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韶山医院(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李新荣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口腔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新荣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新荣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起诉。
[处理]
,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推翻了鉴定结论,于1990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天津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新荣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外,,结论为:"上诉人李新荣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距判决最近(1996年7月9日)的医学诊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综上所述,,,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侵害分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新荣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大学第三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为宜。1996年8月12日,:一、。二、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新荣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218023.14元。三、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新荣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356304元。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万余元。上述费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李新荣。
[评析]
本案判决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胜诉了的李新荣仍然觉得将赔偿计算到今后20年,扣除10%医药费以及没有考虑精神损失是不妥的。不过,她还是希望判决能早日执行。主要责任人杨医生,现虽已调离了该院,但按照医院的规定,他要承担赔偿额的十分之一。他认为:"病人入院时生命受到威胁,我们依据病理报告施行了手术错在哪里?我我切除不是正常甲状腺,而是异位的腺瘤组织。",对本案重新鉴定。天津市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对判决感到极为震惊,除对鉴定存有异议外,对判决结果不服。医院提出,目前医院效益不好,全院一千多名职工只拿90%的工资,,。纵观本案,笔者抛开鉴定中的偏颇不谈,仅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两点看法:其一,该案本是因当事人李新荣对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此可见,。其二,针对该案,:"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其他二法只字未提,,否则,就不会出现如今这种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无异的判决了。
为了避免以上的法律问题,许多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研究开发病历的时候,多采用先用计算机打印出病历,然后再由医务人员每页手工签字后进行保存。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便会产生无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医疗事故预防成为重要的课题。巧顾法律常识栏目整理了医疗事故预防的一些知识和措施,另外还有医疗事故法规和医疗事故证据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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