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医院将肺结核病人误诊为肺癌 治疗两年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23 09:16:15


遇到医疗事故时应按怎样的赔偿标准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有什么规定?在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为您做了详细介绍。

天津市民任某因身体不适,在近2年的时间里,4次来到(天津市)河西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均被误诊为肺癌并对症施治。后因病情加重,任某来到另一家医院,被确诊为肺结核。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28.4万元。
  任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因发烧咳嗽,他在长达一年零十一个月时间里,先后4次到本市河西区某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该医院给任某出具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中(共8次),4次确诊其患上了肺癌,3次标明肺癌待查,并对症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且病情发展到呼吸困难的程度。任某来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肺上叶结核。任某认为,被误诊不但耽误了病情,自己还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于是上诉要求河西区某综合医院赔偿损失。
  任某随后向法庭申请,对河西区某综合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河西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肺癌诊断缺乏足够证据;院方在患者4次住院中,均考虑肺癌,不排除肺结核,但对肺结核的检查手段不全面等。综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认为院方应承担任某损失的80%,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28.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并上诉,认为任某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任某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四次入院治疗,住院时间仅为3个半月,这期间院方对任某的记录及时、准确,对其治疗是积极有效的。在诊断中没有对任某的肺结核作出明确书面结论和相关鉴别诊断,是由于其不配合治疗、拒绝检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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