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阑尾炎手术竟夺人命医疗事故官司
发布时间:2019-08-21 20:38:15
遇到医疗事故时应按怎样的赔偿标准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有什么规定?在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为您做了详细介绍。
人民网甘肃频道兰州3月31日消息一个阑尾炎手术竟然夺走了一位48岁农民的生命,死者的妻子王倩(化名)历经两年多的寻证和鉴定历程,最终取得该案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近日,医疗费等共计14.7万元,兰大一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临洮县人民医院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王倩的丈夫赵某因右下腹疼痛入住临洮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赵某为“急性阑尾炎”。5月28日,临洮县人民医院对赵某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由于手术后医生没有对赵某的肠管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感染,手术后数天赵某腹部胀痛,临洮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赵某肠梗阻,于6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但术后赵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又转院到兰大一院继续接受治疗。6月22日,赵某突然呕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倩认为,丈夫的死亡是由于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该过失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此期间,王倩还多次申请司法鉴定所对丈夫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均认定,临洮县人民医院与赵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08年6月,王倩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该案在审理中,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结论为“临洮县人民医院在对赵某进行手术时,有违医疗常规,存在过错,是导致赵某粘连性肠梗阻、肠坏死的直接原因,与赵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兰大一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临洮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以上一审判决。(陈霞)
医疗事故赔偿是医疗事故纠纷中争议最大的话题,也是解决医疗事故问题的主要途径,了解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法律知识对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巧顾医疗事故赔偿栏目为您介绍了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了解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法是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巧顾医疗事故赔偿栏目为您介绍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常识,另外还有医疗事故热点解读和医疗保险等精彩的实用知识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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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2日,王倩的丈夫赵某因右下腹疼痛入住临洮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赵某为“急性阑尾炎”。5月28日,临洮县人民医院对赵某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由于手术后医生没有对赵某的肠管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感染,手术后数天赵某腹部胀痛,临洮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赵某肠梗阻,于6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但术后赵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又转院到兰大一院继续接受治疗。6月22日,赵某突然呕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倩认为,丈夫的死亡是由于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该过失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此期间,王倩还多次申请司法鉴定所对丈夫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均认定,临洮县人民医院与赵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08年6月,王倩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该案在审理中,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结论为“临洮县人民医院在对赵某进行手术时,有违医疗常规,存在过错,是导致赵某粘连性肠梗阻、肠坏死的直接原因,与赵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兰大一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临洮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以上一审判决。(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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