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患者同意的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13 03:56:15


  未经同意给患者做手术,导致患者死亡。

  陈某某说:“对我爸的死,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某某出示父亲的死亡证明和病历

  事件

  “医院未经我们同意,便给我爸做手术,结果我爸死在手术台上,我们连他最后一面也没见上。”医院给患者实施手术前,未让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结果患者死在手术台上。日前,患者家属将该医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上周,,当庭未作判决。

  患者死在手术台上

  父亲去世已经一年多,再次提起此事,女儿陈某某难过、气愤之情依旧溢于言表。陈某某介绍,她父亲的身体一向很硬朗。2008年2月的一天,在家里吃排骨时,父亲感觉一块排骨卡在食管里。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老人始终感觉食管里面有东西堵着,非常不舒服,尤其每次吃东西时,难以下咽的感觉特别强烈。

  老人不舒服,于是家人带他到多家医院检查,虽然有医院对其采取过相应的处置,但老人吞咽时依然有不舒服的感觉。

  “后来去了一家医院检查,医生诊断我爸得了肺癌。”这个结果把全家人吓得不轻,为进一步确诊,同年5月15日,家人将老人送到市内另一家医院检查,并于当天入院治疗。

  “经过检查、会诊,医生认为我爸得的是食管瘤,还说不一定是恶性的,可以通过手术治疗。”陈某某说,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理,医生决定为父亲手术。5月22日,被推进手术室的老人突然心脏跳动异常,“我爸当时的情况特别严重。”陈某某说,经过医生紧急救护,症状有所减缓,但手术无法继续进行。

  经过几天的调养,老人的状况已经恢复。“5月27日那天,医生突然再次决定要为我爸做手术,当时只有我妈在医院陪护,她不同意手术,还问医生血压不稳能做手术吗?但医生表示,我爸的情况手术完全没有问题。”陈某某说,“当时医生态度很坚决,我妈根本拦不住,当时我爸是自己走进手术室的。”

  老人膝下有一子三女,母亲赶忙把手术的消息告诉了陈某某等几名子女,他们立即赶到医院。“当天上午8点多钟进的手术室,原定下午2点手术就能结束。”陈某某说,他们焦急地等在手术室门外,时间到了晚上5点40分左右,他们没有得到手术顺利的消息,等来的却是“老人不行了,目前正在抢救”。家属顿时慌作一团,但他们对此根本无能为力。时间又过了1个小时,医生通知他们老人已经去世。

  疑问

  术前未签手术同意书

  “太突然了,一点准备也没有,我们连最后一面也没见上。”陈某某伤心地说。

  老人去世,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然而对医院的做法,家属也产生了疑问。“几天前我爸出了那样的事,短短几天难道就没事了,就具备可以手术的条件了,可能吗?同时二次手术时医院为什么不经我们家属同意,也没让我们签‘知情同意书’。对我爸的死,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老人的子女开始向医院要说法。

  之后的一段时间,老人家属多次与医院交涉,但双方一直没有就此达成一致。2008年7月1日,医院将陈某某的母亲找到医院,双方还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5月15日,74岁的陈学仁因食道肿物住院治疗。术前诊断患者为“食道肌层恶性肿瘤”,经科内讨论论证及家属同意,于5月22日手术,进入手术室后患者出现突发房颤,经心内科会诊后停止手术,并给予药物治疗。5月27日,医院对其进行再次手术,手术中因肿瘤粘连较重,历时8小时手术完毕。关胸时因出现漏气,给予缝合后,患者突然出现心律减慢,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放弃尸检,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家属与医院存在分歧意见。经医院技术专家委员会认定,医院存在如下问题:术前评估不充分;停止手术后二次上台之前没有签二次手术同意书;术前交代偏重于手术能否完成,而对手术的风险,虽有交代但交代的不够,患者死于手术台上,医院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经与家属协商,医院一次性支付给家属11.4万余元,其中包括患者家属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1.4万余元。

  母亲与医院签署的这份协议,并没有得到陈某某等子女的认同,他们又多次找医院要求解决,双方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陈某某委托律师起诉医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并申请对父亲的死做医疗鉴定。

  鉴定

  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学会调查时,患者家属方面认为:医院给患者实施手术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未经患者家属及本人签字。

  今年7月10日,大连市医学会下达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表明老人死于心源性猝死。医学会分析意见中违法、违规事实一项包括: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医方术前诊断食管占位性病变(食管癌可能性大),行食管癌中下段切除、纵隔淋巴结清除、食管胃吻合术,有手术适应症(术后病理证实为原发性食管低分化腺癌)。

  此外,术前准备不充分,初次手术时发生房颤暂停手术,进一步检查时发现病人存在甲状腺功能减低,而医方对此没有明确诊断及治疗,也未向家属交代甲状腺功能减低给手术带来的风险,存在医疗违规行为。

  患者术中出现难以纠正的心率减慢、血压偏低不能除外与甲状腺功能减低有关,患者死亡与医方术前未对甲状腺功能减低进行相应处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该患者甲状腺功能减低虽增加了手术风险,但不是手术绝对禁忌症,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大连市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

  家属要求二次鉴定

  9月8日上午,。庭上,。”

  而患者家属方面就医疗鉴定结果提出两点疑问,其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对患者实施手术前,需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然而鉴定结果中对此却并未提及;此外“既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何医院却要承担次要责任,那主要责任应由谁承担,难不成由死者和家属承担。”基于此,家属方面要求做二次医疗鉴定。

  此案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