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大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20 05:05:15


  广西最大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开庭

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不作为,导致原告新生儿卢某脑瘫,。

  2001年12月19日,广西宜州产妇韦某在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自然分娩出儿子卢某。12月21日,新生儿开始出现面部孔膜黄染、轻微嗜睡、吸吮力差、发烧等症状,妇保院给予卢某静脉输液、口服鲁米那片处理后,体温降至37.4℃。23日,卢某家属将其转入原河池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02年6月,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卢某为脑性瘫痪。

  2003年3月18日,新生儿卢某的父亲卢汉乐作为原告代理人,起诉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不作为,导致卢某脑瘫,要求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赔偿514万多元。

  2003年9月21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病残程度作出鉴定:脑性瘫痪,残疾程度为一级。同年10月28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的违规事实与病婴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04年12月,,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对卢某的损害承担完全责任,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人民币2180586.84元。

  一审判决在广西尤其是各级医疗部门引起极大震动。因此19日来旁听二审庭审的,绝大多数是广西各级医疗机构的人员,不到50个座位的法庭,至少挤进了150人旁听。

  宜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代理上诉人称,,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导致患儿脑瘫的原因很多,不能认定就是妇保院的行为导致了患儿的脑瘫。代理人还提出,宜州市妇幼保健院是一个只有年收入100多万元的县级医院,,一审判决赔偿218万元显失公允。

  上诉人脑瘫儿卢某的法律代理人则称,,适用法律准确,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对卢某的脑瘫负全责。,不够今后的后续治疗费、陪护费等,因此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