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临产前意外死亡 家属质疑医院篡改病历
发布时间:2020-11-01 04:23:15
医院称事后 6小时内补充病历属正常
患者质疑胎儿意外死亡后医院篡改病历
《法制周报》记者 蒋格伟 实习生 石凯 文/图
李旭梁怎么也没有想到,眼看就要做爸爸了,胎儿在妻子腹中突然没有了心跳。
因为腹中婴儿生还无望,家属及亲友把注意力都聚集到如何让产妇安全转院手术上。而等妻子出院后,再找医院时,却被告知“这个事故中医院没有过错”。
在交涉过程中,医院扣留患者病历,并在纠纷产生后涉嫌篡改病历,种种质疑声不胫而走,5月17日,《法制周报》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
腹中胎儿意外死亡
4月30日,临近生产的周女士为了安全起见,来到了长沙市开福区协河医院做产前检查。其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脐带可见,脐带血流良好。胎儿颈部未见明显压迹”“超声提示:宫内单胎妊娠,活胎,左枕横位”。
5月5日,本应是周女士的预产期,焦急等候了一天的亲友没有等到周女士任何生产的迹象。
“左枕横位”四个字引起了丈夫李旭梁的担忧。在朋友介绍下,5月6日李旭梁带着妻子一起来到了长沙市芙蓉区平价医院(即芙蓉区卫生院,下文简称“平价医院”)复查。李旭梁介绍,当时平价医院妇产科主任刘医生经过系列检查后表示,周女士腹中婴儿并没有“左枕横位”现象,除了羊水少了点外一切正常。此后,刘医生力劝周女士及其丈夫,在平价医院生产,“如果是剖腹产建议在我们医院,安全实惠。”李旭梁夫妇表示,见刘医生这么热情和耐心,夫妻俩共同决定让宝宝在平价医院出生。
下午4点许,在平价医院妇产科主任刘医生的诊断和建议下,孕妇周女士因为过了预产期一天,且羊水较少,需孕妇吸氧,给胎儿补充氧气。让李旭梁没想到的是,在吸氧约一个小时后,原本没有任何感冒迹象的妻子出现不断咳嗽,伴随流鼻涕的症状。紧接着,周女士腹中胎儿反应激烈,感觉小孩在腹中拳打脚踢,腹部一阵疼痛。李旭梁见妻子疼痛难忍,马上咨询了刘医生,被告知是宫缩现象,按经验来说,周女士当天晚上就会生产。
下午5点左右,周女士咳嗽不断。平价医院工作人员使用的多普勒听胎心的仪器出现杂音,后经过确认为电池有问题,即派人出去购买电池,几次三番耗时近一个小时。一直到晚上7点50分左右,在妇产科主任刘医生建议下,周女士又去做了B超检查。而此次检查后被告知,腹中胎儿已经听不到胎心。在此情况下,平价医院方马上邀请来了湖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尤医生,经尤医生确认周女士腹中胎儿确实已没有胎心。
为了确保产妇周女士的生命安全,在平价医院建议及家属要求下,周女士马上转院湖南省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手术。
纠结的责任划分
5月6日晚约11点,周女士在家属及两位平价医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转院至湖南省人民医院做相关手术。5月17日,康复出院。
17日上午9点30分,李旭梁夫妇及其亲属来到平价医院协商如何处理胎儿意外死亡一事。双方在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这一问题上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周女士认为,自己之前都是定期做产检,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出现异常是由于在平价医院吸氧后,出现咳嗽、流鼻涕后引发的。在自己出现不适后,医院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且作出了错误判断,称是正常的宫缩现象,是马上要生产的迹象。周女士坚称是医院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致使小孩胎心停止。
而平价医院党委书记胡先生表示,从医理上看,胎儿死亡属正常情况,“胎儿过了预产期,羊水又少,而且脐带绕颈两圈。如果周女士能提前2天到我们医院,或许还有救。”胡书记介绍,整个事件中,医院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反倒是出于人道,积极配合患者方,首先是在转院期间派2名工作人员陪同,后又给患者方垫付了医疗费用累计5000元。在事件处理上,胡书记表示,自己和院长一样坚持先要做医学鉴定,认定婴儿死亡的过错在谁。在此基础上,院方提出了两个解决途径:一是在医学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和家属方协商解决;二是在鉴定结果出来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据朝阳社区街道办负责人介绍,在下午谈判僵持后,家属方一度挂了内容过激的横幅,并将引产下来的婴儿放到了大门口,一度引发了交通堵塞。在此情况下,街道办负责人报案,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才将过激行为制止。
李旭梁认为,平价医院之所以提出要做医学鉴定后再协商,完全是倚仗该医院法人代表是芙蓉区卫生局的副局长。做医学鉴定的医学会与卫生局也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结果不一定公正。
采访过程中,记者获悉,平价医院院长兼法人的王卿松系芙蓉区卫生局副局长。在17日下午的协商中,王卿松代表院方发表了上文所述的院方的两种处理方案。王卿松告诉记者,在此件事件处理过程中,院方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希望先把事件调查清楚,再做协商。而患者方不分青红皂白的把责任推给院方,在院方拒绝后,发生了一系列过激行为,院方绝对不会纵容这种“医闹”行径。
被质疑的病历
除了身兼卫生局副局长和医院院长的王卿松出面处理纠纷遭质疑外,患者家属气愤地认为,“把病历扣留后,他们重新做了份假病历”。
就“假病历”一事,李旭梁给出了自己的“证据”。医院在妻子周女士转院前,拒绝给家属出示相关病历,之后在家属再三要求下,5月17日,医院出示了一份被家属认为是“漏洞百出”的病历。病历中入院日期显示为“2010-4-6”;入院时间16时,转院时间19时,且连续几页病历记录上显示的时间均为16时。李旭梁质疑,妻子明明是5月6日入院的,怎么变成了4月6日。转院时间也并非19时,而是23时。同时李旭梁还质疑,几页病历记录上的时间都写着16时,难道医生有三头六臂,能同时书写几份记录?周女士表示,自己在平价医院B型超声切面显像报告单上的超声图像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羊水最大深度约28mm,透声欠佳”等文字说明。而且在入院记录(一)中,自己丈夫电话都被记录错误了,“病例有这么多漏洞,肯定是胎儿死后,院方匆忙对病历进行了修改!”
就家属对病历的质疑,院长王卿松表示,院方不可能在胎儿死亡后对病历进行篡改或者修改,这是一个医生基本的职业道德。至于在事后6小时内作出补充说明是有可能的,这也是在医疗界通用的,因为医生往往在医治现场比较忙,事后6小时内作出适当补充说明不违规。
律师:事故后医院应封存病历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因此卫生局领导兼任医院法人代表,也必须符合该相关规定。尤其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贯彻回避原则。
此外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所以在事故发生后6个小时,医院没有封存病历,反而进行文字书写,即使没有家属猜疑的纂改行为,也与其法律强制性的病历封存规定相违背。
最后李健律师建议,患者及家属可以考虑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后确认院方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的话,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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