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6 14:22:15
核心提示:在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中,产生过失相抵的情形很多,很多情况下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是医患双方共同的因素造成的。具体分析如下文。
过失相抵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当损害结果发生时,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受害人可以据此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被侵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减轻加害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中,产生过失相抵的情形很多,很多情况下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是医患双方共同的因素造成的。比如,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给患者造成了较小的损害,其后患者不遵从医嘱,没有按时服药,亦未定期复查,或者在治疗时擅自离院,这些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在前,患者的过错在后,医务人员的过错和患者的过错共同造成了最终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如果单纯认定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了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患者的过错行为就可以减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在最终的责任承担时,应当通过鉴定判定医患双方的过错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影响大小,来判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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