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答复[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07 09:09:15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1992-3-10
执行日期:1992-3-10
失效日期:1998-4-13
辽宁省卫生厅:
你省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对已作出的最终鉴定结论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级鉴定委员会有权重新鉴定。
最新资讯
-
08-11 0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08-31 0
-
08-29 2
-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0-14 0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2-02 2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联合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05-0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