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02:31:15
</script>
1、医疗事故时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员,医院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严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4、对造成医疗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及本人在事故中的作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处分。
5、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员,医院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严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4、对造成医疗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及本人在事故中的作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处分。
5、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资讯
-
08-07 0
-
08-26 0
-
08-17 2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的通知
08-27 0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08-17 1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答复[失效]
08-0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