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4 08:28:15
为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并决定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血站管理、特殊血站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 章67条。
该办法指出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办法将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办法提出,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据介绍,办法提出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可通过规划及时调整采供血机构的布局,达到节约资源、确保血液质量的目的。办法增加了对血站的注销和吊销条款,增强了对血站的规范化执业管理,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办法完善了执业审核制度建设,执业审核建立在《血站基本标准》、人员培训、《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全面考评的基础上,相关的配套文件充分吸纳了国内外输血服务机构GMP和 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方面的成熟做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属地化管理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办法将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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