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9-26 20:02:15



1964年1月18日,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