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1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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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
医院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工作的载体和为患者服务的窗口。建设平安医院,对于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平安南京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1号)和南京市《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宁综治委字〔2006〕第6号)的精神,继续巩固和扩大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水平,现就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全面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院治安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逐步完善,并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08年,全市85%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达到平安医院建设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规范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使广大卫生工作者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训练、坚持“三严”要求,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护患沟通、医护沟通,提高沟通水平,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二级以上医院都要建立医患沟通室,落实专人及时与患方就矛盾纠纷进行沟通、协商。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全程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尤其要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人员、关键病人、关键环节、关键时间等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保证医疗仪器设备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要大力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适宜技术、适宜项目、适宜服务,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构和应急预警机制,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专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要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按照市卫生局、,周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化解医患纠纷。积极探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各级医学会管理的专家鉴定组织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并存,并由委托方自主选择鉴定组织(机构)的机制。加强对医患纠纷患方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解释和宣传,要引导患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纠纷,避免矛盾的尖锐化、冲突化。建立警医共建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点,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协助医院处置有关纠纷和事件,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运用综合手段,,高度重视社会邪恶势力插手医患纠纷,加强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断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安全工作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治保会、护院队、义务消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保卫科(处),配有专职保安(护卫)队伍,保卫人员、器材、经费得到保障,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参照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加强医院内部技防设施建设,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设施齐全、规范,配置自动报警系统。财务收费处、药(库)房、微机中心、贵重仪器等重点要害部位防盗报警设备安装率达100%,。二级以上医院需在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及易发案部位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场所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医院内部重要部位和重点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各类毒、麻、精神、放射类药品和菌种、放射源的管理,严格使用权限,加强处方管理,落实专人保管药品,完善防护设施,防止非法外流、误用和失窃。认真贯彻《保密法》,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努力预防职务犯罪。落实防范、惩治邪教势力和非法组织活动的各项措施。加强与基层社区组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认真治理医院及周边环境。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特别是人、车流量较大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经常分析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依法打击“医托”、“号贩子”和散发、张贴虚假医药印刷品广告等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改进涉医新闻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强化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精神,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对有关医患纠纷,在搞清事件真相前不轻易、轻率地报道,杜绝不实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把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南京的重要内容,强化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市成立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院都要成立创建活动协调组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卫生部门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依法指导医院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点,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在涉医民事案件审判中,要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平安医院创建中的有关执法活动。、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卫生、城管等部门对“医托”、“号贩子”进行整治。、劳动保障、药监、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创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级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对达标单位授予“平安医院”标牌,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平安医院的创建达标率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
平安医院创建期间,各区县要及时向上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县创建活动协调机构建立和工作方案制订情况,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615664,传真:83356244。
附件一: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天明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周洪生 市综治办副主任
张 俊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新国
孙小忠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文康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玉成 市卫生局副局长
胡万进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钱平桃 市物价局局长
张大金
陈建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谭海清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保平 市质监局副局长
夏 扬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诸渊深 市安监局副局长
董鸿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刘玉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2007年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工作要点
2007年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全面启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其中三级医院基本达到平安医院建设目标,三级甲等医院全面建成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至8月):动员部署,制定方案
1、市成立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创建活动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总体方案。
2、由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省平安医院创建考核评价标准,研究我市平安医院创建考核评价细则,并下发执行。
3、由市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筹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4、根据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我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办法,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9至10月):全面启动,重点突破
1、各级医疗机构对照平安医院创建目标和要求,以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就医流程、落实医疗安全措施为重点,加强宣传教育,查找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推进创建工作。
2、有关地区和单位依据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医院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卫生、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医院内部治安专项检查和指导。
4、市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场推进会,交流创建工作经验。
第三阶段(11至12月):阶段考核,总结推广
1、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2、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市平安医院创建考核评价组,对全市三级医院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对全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进行评价。各区县相应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
医院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工作的载体和为患者服务的窗口。建设平安医院,对于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平安南京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1号)和南京市《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宁综治委字〔2006〕第6号)的精神,继续巩固和扩大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水平,现就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全面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院治安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逐步完善,并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08年,全市85%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达到平安医院建设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规范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使广大卫生工作者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训练、坚持“三严”要求,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护患沟通、医护沟通,提高沟通水平,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二级以上医院都要建立医患沟通室,落实专人及时与患方就矛盾纠纷进行沟通、协商。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全程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尤其要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人员、关键病人、关键环节、关键时间等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保证医疗仪器设备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要大力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适宜技术、适宜项目、适宜服务,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构和应急预警机制,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专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要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按照市卫生局、,周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化解医患纠纷。积极探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各级医学会管理的专家鉴定组织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并存,并由委托方自主选择鉴定组织(机构)的机制。加强对医患纠纷患方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解释和宣传,要引导患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纠纷,避免矛盾的尖锐化、冲突化。建立警医共建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点,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协助医院处置有关纠纷和事件,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运用综合手段,,高度重视社会邪恶势力插手医患纠纷,加强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断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安全工作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治保会、护院队、义务消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保卫科(处),配有专职保安(护卫)队伍,保卫人员、器材、经费得到保障,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参照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加强医院内部技防设施建设,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设施齐全、规范,配置自动报警系统。财务收费处、药(库)房、微机中心、贵重仪器等重点要害部位防盗报警设备安装率达100%,。二级以上医院需在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及易发案部位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场所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医院内部重要部位和重点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各类毒、麻、精神、放射类药品和菌种、放射源的管理,严格使用权限,加强处方管理,落实专人保管药品,完善防护设施,防止非法外流、误用和失窃。认真贯彻《保密法》,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努力预防职务犯罪。落实防范、惩治邪教势力和非法组织活动的各项措施。加强与基层社区组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认真治理医院及周边环境。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特别是人、车流量较大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经常分析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依法打击“医托”、“号贩子”和散发、张贴虚假医药印刷品广告等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改进涉医新闻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强化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精神,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对有关医患纠纷,在搞清事件真相前不轻易、轻率地报道,杜绝不实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把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南京的重要内容,强化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市成立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院都要成立创建活动协调组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卫生部门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依法指导医院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点,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在涉医民事案件审判中,要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平安医院创建中的有关执法活动。、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卫生、城管等部门对“医托”、“号贩子”进行整治。、劳动保障、药监、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创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级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对达标单位授予“平安医院”标牌,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平安医院的创建达标率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
平安医院创建期间,各区县要及时向上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县创建活动协调机构建立和工作方案制订情况,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615664,传真:83356244。
附件一: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天明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周洪生 市综治办副主任
张 俊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新国
孙小忠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文康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玉成 市卫生局副局长
胡万进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钱平桃 市物价局局长
张大金
陈建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谭海清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保平 市质监局副局长
夏 扬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诸渊深 市安监局副局长
董鸿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刘玉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2007年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工作要点
2007年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全面启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其中三级医院基本达到平安医院建设目标,三级甲等医院全面建成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至8月):动员部署,制定方案
1、市成立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创建活动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总体方案。
2、由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省平安医院创建考核评价标准,研究我市平安医院创建考核评价细则,并下发执行。
3、由市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筹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4、根据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我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办法,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9至10月):全面启动,重点突破
1、各级医疗机构对照平安医院创建目标和要求,以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就医流程、落实医疗安全措施为重点,加强宣传教育,查找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推进创建工作。
2、有关地区和单位依据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医院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卫生、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医院内部治安专项检查和指导。
4、市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场推进会,交流创建工作经验。
第三阶段(11至12月):阶段考核,总结推广
1、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2、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市平安医院创建考核评价组,对全市三级医院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对全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进行评价。各区县相应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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