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22 17:18:15
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类别】卫生/医疗事故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山东省卫生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再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
【类别】卫生/医疗事故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文】
(2000年5月25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山东省卫生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再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
最新资讯
-
08-23 1
-
05-31 0
-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1-08 2
-
08-17 2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08-15 2
-
08-2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