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22 17:18:15


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类别】卫生/医疗事故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文】



 (2000年5月25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山东省卫生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再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