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医疗纠纷、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0 18:1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考核管理办法》等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饶市范围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负责。
第五条 自下文之日起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分别追究直接、间接责任人的相应行政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一、二、三、四级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判定属医疗事故的;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确有明显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
(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
(三)其他范围: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单起赔偿在10万元以上,其他医院在8万元以上,不包括医药费减免)的医疗纠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疗纠纷、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州区范围内市直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医疗纠纷、事故的受理、报告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本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第八条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稳妥的做好医疗纠纷、事故的调处,并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终结后15日内将医疗纠纷、事故的诊疗经过、争议焦点、核实情况、事故等级、赔偿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对责任追究对象的行政追究意见,一并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情况及医疗机构责任追究意见的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判定,作出该起医疗纠纷、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一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一条 一、二级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视情节责令责任医疗机构(科室)限期整改、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理;
(三)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使用,工资也作相应的调整,2至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三、四级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责令责任医疗机构(科室)限期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1至3个月的处理。
(三)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政责任追究
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责任医疗机构和负责人相应责任追究及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其他范围行政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导致激化矛盾,、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后果,给予责任医疗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医疗纠纷、事故;(1)追溯追究相应级别纠纷或事故的一切行政责任;(2)给予责任医疗机构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所有医疗事故,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和全市季度、年度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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