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某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某某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12-03 04:52: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1991)114号《关于某某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某某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某某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某某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某某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某某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某某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部分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某某分行对此应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某某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不按银行要求认真负责地核对余额对帐单,致使冒领事件未能及时发现,贻误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某某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提出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我们的意见是,第一、二审判决确定中国银行某某分行赔偿被冒领的存款是正确的,但判决未明确中国银行某某分行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判决该分行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实属不妥。鉴于第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上述问题,建议你院再审此案,予以妥善处理。审结后,请报结果。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