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车辆单位职责
发布时间:2019-08-18 17:42:15
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基层部门和驾驶员;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馈交通安全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组织本单位开展“5·25”交通安全日和其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本单位驾驶员管理职责:组织本单位驾驶员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比活动;,教育驾驶员服从执勤民警的执法管理;建立新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员违章、事故等情况;对违章、事故多的重点驾驶员建立帮教制度。
本单位机动车管理职责: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病车”上路,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车辆检修和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要做到: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安全行车管理台帐;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的交通秩序;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违章超载;对当月违章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包括6分)、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12分以上(包括12分)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实施离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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