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认定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5 03:52:15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做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